隨著住宅用地七十年使用權限的縮減,我們的房子到底是增值了,還是貶值了?



據財經國家周刊報道 我的一位朋友欲在北京市區買一套公寓,簽合同時發現,這套不太新的房子,已折失不少年的土地使用權。“按理說,它應該更便宜才對。”我的朋友心生不解,“可價格不降反升!”

此番心理落差與當下的土地制度相關。1982年憲法規定“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”,終結了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官有與民有並存的混和土地所有制。1988年,憲法修正案規定“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”。1990年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規定了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:居住用地七十年;工業用地五十年;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衛生、體育用地五十年;商業、旅遊、娛樂用地四十年;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。

這樣,中國的購房者買到的是兩樣東西,一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,二是附生于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。它們均是可以轉讓的財產權,但其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縮減——前者因建築材料的老化而折舊,這是自然規律;後者因出讓年限的到來而歸零,這是制度使然。

問題並沒有到此結束,因為物業稅可能開徵的消息傳來,在上述計價規則下,物業稅的稅基——不動產的市值該如何計算?

收繳物業稅的理由是,不動產的價值積淀著政府的公共服務投入,公共服務越充足,不動產的價值就越高,不動產所有者理應為此付費。所以,以市值為稅基、按固定稅率繳納物業稅,是不動產所有者購買公共服務、分享其外溢價值的公平方式。

但是,從歐美舶來的這套理論,如何與中國的土地制度對接?必須理解,真正積淀著公共服務價值的,不是日益老化的房子,也不是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,而是永久性的土地產權。在中國內地城市,永久性土地產權的所有者是國家,我們卻很難讓國家向自己繳稅——實無這個必要,人類也沒有這個經驗。

“溥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見于《詩經》,它所反映的西周土地國有制,經過春秋戰國時期的廢井田、開阡陌、民得買賣,壽終正寢。土地的私有伴隨著土地的稅收。據史家考證,為城郭設立的不動產稅——城郭之賦,確立當在五代時期,至宋代,它成為國家財稅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。彼時,已從傳統的田賦中獨立出來的城郭之賦,按照房產坐落地段的衝要、閒慢、出賃時所得房租錢多少等因素,確定不同等級計徵宅稅,與物業稅按市值計徵的原理相似。

宋亡元興之後,城郭之賦未見記載。及至民國,北洋政府內務部總長兼京都市政公所首任督辦朱啟鈐,徒嘆京師內外城私產“僅有間架之數而無地畝之數,故關于土地之登記估價納稅等等皆無從舉辦”。情況在1940年代發生變化,國民政府在土地測量、土地登記的基礎上,照估定地價按年徵收地價稅。新中國成立後,政府對城市不動產重新登記,發放房地產所有證,1951年開徵城市房地產稅,按房地產的區位條件、交易價格等,確定標準房價、標準地價、標準房地價,每年定期按固定稅率徵收。

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之後,統一的城市不動產稅不復存在——城市房地產稅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,並于2009年停止徵收;1986年開徵的房產稅,徵收范圍不包括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;1988年開徵的城鎮土地使用稅,是在土地保有環節徵收的唯一稅種,但稅負偏低。

取而代之的是有償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。在其框架之下,政府對公共服務投入的回收,只能通過土地出讓環節一次性完成,“土地財政”弊病迭出。2007年物權法規定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期”,暗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不再是有限期的產權,似為物業稅的開徵清除了技術障礙。但是,何為“自動續期”,並無明確解釋。

對階段性土地產權的回避,使中國房地產市場的計價規則,除了制度性折舊的正規則,還多出一個投資增值的潛規則。現在,誰都在拿潛規則說事,就連國家統計局也稱購房屬于投資行為,故不將房價納入消費物價指數(CPI)范圍。但中國的購房者買到的是一個日益折舊的產品,怎能被視為投資呢?

我的那位朋友,就被這正規則與潛規則攪得心煩意亂。他終還是按“市值”付了款,向潛規則低了頭——這不是一個由正規則統治的市場,至少在當下。

也許,再過二三十年,隨著土地使用年限的逼近,正規則就要顯靈了。“管它的呢,以後再說吧,”和大多數購房者一樣,我的朋友把這只“皮球”踢給了不可預知的未來。(王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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