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9/09/21 04:09 記者劉志原/特稿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是居家憲法,管委會可據以訂定社區公約,如禁止在中庭曬衣、牆外不可設招牌、不可設賭場,若住戶未遵守,且3個月未改善,可向法院訴請改善或要求搬家,但社區公約或決議,不可牴觸憲法及法律,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,否則無效。目前法律並未明訂住辦大樓不得設置佛堂、教會、神壇等宗教場地,印度住戶若有提香爐、在公用空間拜拜或進出人士眾多、噪音等問題,可透過協商或由環保單位監測、處罰,或要求印度住戶負擔較多的公共電費及對訪客換證登記等方式改善。若住戶家中神壇違反建築、消防法規,或危及大樓結構、住戶安危,除可向相關單位檢舉,也可訴請遷離。最著名的「強制遷離」案例,為收容愛滋病友的台北市「關愛之家」案,社區管委會訂出規約要求搬遷,高等法院認為此規約違反「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中對愛滋患者的安養、居住權益保障,判免遷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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